兴仁县出台殡葬救助保障暂行办法
亮点黔西南讯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推进全县殡葬改革步伐,促进社会和谐公平,结合兴仁县实际,该县及时出台了《兴仁县殡葬救助保障暂行实施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办理程序、资金管理。
救助范围: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区“三无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其它对象(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无名尸体)。
救助标准:一是对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减免(包含城区范围内的遗体接运费和集中治丧点悼念厅三天的租用费)。二是对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无名尸体、城区“三无”死亡人员进行补贴。其中: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无名尸体按每具1000元、城区“三无”死亡人员按每具3000元的基本丧葬费对殡仪馆进行直补,由殡仪馆负责建档深埋。三是对自愿选择壁龛、塔葬、树葬、骨灰深埋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
对已办理工伤保障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理程序:提供亡者生前其中一项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或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填写完《兴仁县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后直接在殡仪馆进行减免。
资金管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元月预拨50万元到民政专户,殡仪馆每季度根据实际发生额与民政部门进行结算,民政部门根据结算金额据实到县财政部门核销拨付。
县民政局负责将受理的殡葬救助情况建档留存10年。(夏春鸿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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