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烟草专卖局查获非法经营烟叶270担 二人领刑
亮点黔西南讯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非法经营270担烟叶,两名犯罪嫌疑人领刑。
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窦某某雇请被告人查某驾车从兴义市乌沙镇抹角村无证运输270担烟叶到广西靖西出售。当日20时许,途经兴义市乌沙街上时被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该车烟叶价值人民币3809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查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价值380970元的专营、专卖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窦某某无证收购烟叶后雇请查某为其非法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查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证为窦某某运输烟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窦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兴义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节,对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对查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之规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提醒: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烟草系专营、专卖品,经营此类物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如未经许可,经营销售达上述规定的数额,将触犯刑律。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还有: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擅自经营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灾害期间有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无证非法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等行为。(田霖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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