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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责令贵州兴化、宜化有限公司停工停产进行整改

      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贵州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停工停产进行整改的通知 
 
                        兴府通〔2013〕97号
 
贵州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工科、公安(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及马岭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安全生产及环保联合检查组,在州安监局、州质监局和州特检所的指导下,对你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

一、环保方面
    2010年5月31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对贵州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兴化化工有限公司污染限期治理的通知》(兴府通〔2010〕30号),责令你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前对废气、废水排放设施进行整改,但整改未取得实效;2012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停产整改的函》,要求你公司进行限产整改。但是,根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仍然存在超标准排放现象。

二、安全生产方面
(一)检查组抽查了你公司51条压力管道和411台压力容器。其中,51条压力管道的检查时间已于2013年7月到期,至今仍未全面检验,属超期未检;211台压力容器无检验报告。
(二)消防设施、器材老化,维修保养不到位,如部分消火栓、灭火器已不能正常使用;消防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不全;部分灭火器无合格证;未按规定全面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未认真开展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混乱。如主变压器渗油严重,运行的变压器风机未按规定固定,六氟化硫气瓶未定点存放,安全器具试验合格证已过期,电缆未定期检验,运行值班记录缺失等。

    上述问题说明你公司未认真履行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确保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条第二十四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停产整改。请你公司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于9月30日前全面停产并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1日 
 
 

附:兴义市人民政府责令贵州兴化、宜化有限公司停工停产进行整改

 
·关于2013年9月20日对贵州兴化、贵州宜化的检查情况  2013年09月23日 16:18:36
·兴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兴化.宜化检查的情况报告  2013年09月23日 16:15:15
·兴义市消防大队关于“贵州宜化”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报告  2013年09月23日 16:13:03
·兴义供电局对兴化、宜化专项检查汇报  2013年09月23日 15:25:59
·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贵州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停工停产进行整改的通知  2013年09月23日 15:22:22
 
·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贵州兴化化工有限公司停工停产进行整改的通知  2013年09月23日 15:20:16
·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贵州兴化化工有限公司停产停工  2013年09月19日 14: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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