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民政局“四步走”推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亮点黔西南讯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严肃党的纪律,畅通党员队伍“出口”,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兴义市委组织部《兴义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兴市组通﹝2015﹞48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四步走”推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党支部采取召开会议、单位内部公示等多种形式,宣传《兴义市民政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帮助广大党员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召开评议,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和处置意见。个人自评。让每个党员对自己开展评议,党支部根据自评结合工作实际给出评定。党员互评。召开党员大会,党员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和排查情况,对每名党员进行定格(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群众测评。为保证测评客观公正,邀请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一般人数不少于支部党员人数)。党支部初步认定。根据梳理好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台账,支委会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和在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中被召回管理的党员,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客观准确地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支委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级党组织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结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直属机关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市直属机关工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组织处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拟处置的党员可做说明、申辩,参会党员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定要与当事人见面,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市直属机关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市直属机关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宣布上级审批意见。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开展帮扶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并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将矛盾扩大化。(刘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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