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在黔西南州法院系统中多次获得“民事审判调解标兵”殊荣的民一庭法官吴成国,近日,采取两种不同方法,有效调解两起难度较大的案件。
以心换心,开启调解成功之门的密匙
贞丰县汽车站诉王家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告王家荣是贞丰县有名的北京上访户,曾多次组织多人到北京上访。2007年,被告王家荣与原告贞丰县汽车站口头协议,原告将车站内的洗车业务和停车场业务承包给被告经营,被告按月交纳承包费。同年,被告在车站内搭建简易房屋一栋。2008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停车场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拒交2008年11月、12月的承包费。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方欲收回停车场,并多次通知被告拆除搭建在车站内的临时建筑物和搬走洗车设备,但被告拒不搬出。贞丰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家荣立即停止对贞丰汽车站的侵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其搭建在贞丰汽车站内的临时建筑房屋并搬走洗车设备。
一审判决结果宣判后,王家荣扬言要搬出车站他就要杀死汽车站站长。二审审理过程中,贞丰县汽车站站长反映,王家荣情绪激动,如果判决结案,不仅执行不了,还极可能引发恶性后果。了解到这一情况,吴成国第一时间赶赴贞丰县汽车站查看现场。由于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王家荣对法官有逆反心理,抱着双手摆出不配合的态度。吴成国先询问了王家荣洗车场的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王家荣极为意外,没想到法官还能关心自己的生计,也松开了抱在胸前的手,向吴成国法官反映,他自住的简易房一有巨大震动就掉砖,生活也很困难,如果车站硬要他搬出去,他就要到北京上访。攀谈过程中,得知王家荣当过7年的兵,吴成国法官高兴地说,自己也当了10年的兵!王家荣未曾想到高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竟然也和他一样是穿过绿军装的老兵。吴成国法官事后说:“我和王家荣在洗车场足足聊了3、4个小时。看到他得知我也当过兵的表情,我知道他已经对我产生了亲近感,以心换心的目的已经达成。果然,我一提出要调解,王家荣就答应了!”
在调解过程中,贞丰汽车站提出补偿王家荣3至4万搬迁费。王家荣经营洗车场期间投入了一些资金,所以坚决不同意这个补偿意见。吴成国法官就向贞丰县汽车站站长反映王家荣的难处,提出年关将至,希望汽车站能够做出一定让步,解决王家荣的燃眉之急。经过吴成国法官的一番努力,汽车站终于与王家荣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王家荣继续租赁、经营贞丰汽车站洗车业务两年;租期届满后,王家荣搬走其洗车设备,其修建的简易房屋归贞丰县汽车站所有。拿到调解书,王家荣十分感谢法官为其解决生计困难;汽车站站长也表示调解结果既能让王家荣在今后自愿搬出汽车站,又能较灵活地解决王家荣解决生活困难,化解了两方长久以来的矛盾。
自主选择,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最大动力
覃贵玉诉侬云鹏、付相金、岑建周、第三人岑建红、覃贵福、岑乜朗、岑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订立《转让杉木中幼林协议书》,由被告及第三人将其享有经营权的、小地名“伟横背后”的荒山、林木全部转让给原告人经营,经营期限为20年,转让费63000元(已全部付清)。合同转让的荒山范围内有150亩为桐林地,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管理经营杉幼林,同时将150亩的桐林地改种为杉树。2009年原告砍伐了约60亩的杉树出售,被告及第三人便私自将其原告砍伐后的荒山划分,三被告在分得土地上抢种杉树(第三人未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三被告立即停止对“伟横背后”的侵权、妨碍,并将已种的杉树交由原告覃贵玉经营管理、收益;第三人立即停止妨碍。
二审审理期间,吴成国法官了解到,被告三人抢种的杉木近期大幅涨价,若维持原判,被告及第三人将会损失过大,不仅执行困难,还可能激化双方矛盾;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合同签订过程有瑕疵,被告侬云鹏在合同上并未亲自签字,而是由其妻代签,侬云鹏多次辩称其妻系被骗,合同无效。该如何判,并不是吴成国法官的心病,他所关心的问题是该如何调,如何解开两家人的疙瘩,如何使两个家族更加和睦地在布依山寨中生活下去。吴成国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他指出合同有效,并指出虽然合同并未写明承包荒山,但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整体解释的结果,荒山也在承包范围内;另一方面,他又指出由于侬云鹏的字是由其妻签订的,故该合同的效力又有一定瑕疵。随后,吴成国法官将如何化解纠纷的难题抛给了原、被告、第三人三方,他说:“要怎么判决我自己心里已经有了底,可能会对有一方不利。对哪一方不利,我不会提前透露。但我可以告诉大家,如果双方能够坐下来,好好协商,双方都能够作出一定的让步,这样才会有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听到吴成国法官的一席话,覃贵玉同意拿出3至5万元补偿被告方,但被告方认为应该赔偿15至20万。虽然双方当事人有分歧,但是看到双方都有了调解的意向,吴成国法官让双方敞开心扉,原告诉说了自己经营杉树的艰辛,被告方也倾诉了自己为了投入资金种植杉树,家中生活较为困难的现状。吴成国法官耐心细致地倾听,适时地加以引导,消除彼此误会。经过一番推心置腹的沟通交谈,析理讲法,原、被告、第三人三访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第三人均认可《转让杉木中幼林协议书》有效,该协议内容不变,被告方已种植的60亩土地由被告方、第三人经营管理使用,覃贵玉自愿放弃该60亩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原、被告、第三人三方在各自经营管理的土地边界挖沟划界明确范围。“当事人对什么结果心服口服?”吴成国事后说道:“当事人对自己选择的结果才心服口服!调解就是要让当事人相互博弈,最后共同做出让双方都满意的决策!”
吴成国法官认为,只有把调解作为结案的重要手段,才能减少甚至消除当事人双方的抵触和对抗情绪,让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心服口服,不仅做到案结事了,而且做到案结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