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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避执行 “反规避执行”显神威

偷梁换柱避执行 “反规避执行”显神威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执行局多方调查取证,反规避执行显成效,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院受理的郭福勤申请执行普安县九龙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由普安县九龙水泥厂向郭福勤清偿借款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159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称:我厂资金运转因难,帐户一分钱都没有,根本没能力履行清偿义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中院执行局干警到普安县经贸局调查后得知普安县九龙水泥厂是一个由政府招商引资后重组的企业,重组后沿用了原普安县水泥厂的名称;到普安县工商局调查得知普安县帐户沿用老厂所开设的帐户;到普安县水泥厂调查得知因原老水泥厂负债太多,新厂重组后没有启用原厂所设帐户。

    经过执行干警在普安县各家银行对普安县九龙水泥厂的帐户进行仔细查询,发现该厂确实沿用原普安县国营水泥厂在普安工行开设的两个帐户。其中有一个帐户已被外地法院查封,另一个帐户新厂重组后一直未启用。针对这一情况,中院执行局重新考虑了执行思路:重组的普安县水泥厂帐目往来是会不会以私人方式进行呢?通过对该厂会计危信文做工作,说明公款私存的严重后果。该厂会计道出了厂里因为原老水泥厂因负债累累,针对普安县新水泥厂没有设立新帐户的特殊情况,为避开帐户再被法院查封,厂里一直未向老帐户存款,经济往来是通过出纳徐思民帐户进出的财务收支情况。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当即对徐思民的个人账户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徐思民帐户金额331400.69元。根据本案的这一特殊情况,2011年8月16日中院执行局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上述款项;2011年10月19日作出划拨裁定,将上述存款331400.69元扣划到法院的执行专户。

  目前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近日,双方当事人就执行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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