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黔西南州公安交管部门坚持严格执法,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通过多种宣传途径,营造了浓厚的严打整治氛围。“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多数群众的自觉遵守的行为,有力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为降低酒驾醉驾发生率、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交通运输秩序、生产生活秩序渐次有序恢复,餐饮行业陆续开放,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上升。尤其是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有抬头趋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要么认为即使酒后驾车,也不会被交警发现;要么认为自己喝点酒开车没问题,有恃无恐。却不知饮酒后驾车,人手脚触觉降低,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还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模糊不稳,如遇突发情况,发生事故的概率极大。
【案例】“我觉的这个事情错了,后悔了,我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检查,现在后悔莫及。”在审讯室里的丁某某后悔的说道。
3月31日晚,兴义某饭店老板丁某某酒后驾驶遇交警查车,不听指挥,先是强行闯关,后与副驾驶“调包”,被拦截后弃车逃跑,变着花样逃避检查。
当晚22时21分许,一辆贵E牌照的白色雪铁龙轿车准备通过交警设置查车点,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车并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冲入高速公路。执勤民警见此情形,立刻对该车实施拦截。22时42分许,该车在汕昆高速义龙西收费站被义龙新区交警大队拦截,随后移交至黔西南高速交警大队。
经对该车驾驶人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查,结果为32㎎/100ml,确定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现场对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处理完交通违法,因丁某某不服从民警现场指挥闯关的行为已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移交兴义市桔山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罚。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警示】酒后驾车不但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也是罔顾他人的生命安全的表现,酒后驾车撞了他人草菅人命;伤了自己祸及家庭。交通参与人应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生命,坚决拒绝酒驾、醉驾。
民警温馨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以身试法。酒驾、醉驾威胁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让我们一起遵守法规,平安出行!
(张好勇)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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