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考试作弊 黔西南州一教练被依法判刑三年
2019年12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龙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周某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
2019年8月2日,黔西南州公安机关对周某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2018年以来,周某龙通过网上自购作弊器材,利用其驾校教练的身份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以3000-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为报酬,为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多次作弊,非法谋取利益225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龙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龙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接收器二部、圆形电子四颗、圆形电子包装盒三个、接收器内的4G卡一张、OPPO手机一部、微型耳机一只予以没收。
同时,黔西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该案中涉及考试作弊的考生付某某处以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处以取消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
机动车驾驶员科目考试作为国家考试中的一种考试,在国家考试中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替考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如同上述周某龙一样被依法处罚。
作为考生本人,考试作弊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来不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因为作弊获取驾驶员资格,既违背考试公平原则,也给公共安全和自己增加了驾驶的危险隐患。同时如同上述付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王某一样,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于取消考试成绩或撤销驾驶许可资格,一年或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处罚。
(姜仕杰)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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