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制定出台《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于2014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全州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经过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州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绩,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有的规定条款未细化明晰,如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实行火化、一次性抚恤金审定发放、社会车辆接运遗体、陈尸不化等问题,仍是一个监管盲区,给基层殡葬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进一步推动我州殡葬改革,加快殡葬改革工作步伐,完成好殡葬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实现殡葬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解决推进殡葬改革监管中难题,根据《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州民政局起草了《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代拟稿,以下称《实施细则》),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于6月29日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细则》主要突出对殡葬管理过程作出具体管理规定,强化相关管理过程,比较全面、系统地对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管理依据,为全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提供了政策保障。重点解决当前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当前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实行火化政策等十一个难点问题。
(来源:黔西南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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