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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这个正科级干部,为何要报州委批准?

2020年08月27日 09:00:15来源:廉洁黔西南 作者:

  处分这个正科级干部,为何要报州委批准?
 

  今年7月,黔西南州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廉洁黔西南”发布消息称,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翁静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消息指出,经普安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经黔西南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中共黔西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翁静开除党籍处分。 翁静属于科级干部、县管干部,一般认为应由普安县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提请普安县委研究决定其党纪政务处分。对他的党纪处分,为什么还需要“报州委批准”呢?

  据了解,翁静是“中共普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因此,对翁静的党纪处分“经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州委批准”是必经的程序。翁静作为中共普安县委委员,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应先由普安县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县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同时,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即州纪委常委会审议,由州纪委报州委批准。简言之,类似翁静等具有县委委员或候补委员身份的县管干部,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均需报州纪委常委会审议、州委批准。

  党纪政务处分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任何环节、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对翁静等人的处分,既坚持处分结果依规依纪依法,又坚持处分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州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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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翁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普安县委批准,普安县纪委监委对县委委员,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翁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翁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他人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翁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普安县纪委常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经黔西南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中共黔西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翁静开除党籍处分;由普安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普安县第十二届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按程序免去其中共普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翁静简历 翁静,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贵州普安人,1997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专科学历。 1997.12-2000.07,贵州省普安县地瓜镇莲花总支工作员、地瓜镇莲花管理区主任; 2000.07-2003.04,贵州省普安县白沙乡人民政府乡长助理、副乡长; 2003.04-2005.01,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党委委员、人民政府副镇长; 2005.01-2005.03,贵州省普安县高棉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人选; 2005.03-2006.11,贵州省普安县高棉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 2006.11-2008.01,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人民政府正科级干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正科级干部; 2008.01-2009.09,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待遇)、党组成员; 2009.09-2012.02,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待遇)、党组成员、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2012.02-2012.09,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2.09-2013.02,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 2013.02-2013.08,贵州省义龙新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 2013.08-2013.10,贵州省普安县正科长级干部; 2013.10-2014.0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 2014.03-2015.11,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2015.11-2016.05,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6.05-2017.0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7.03-2018.06,贵州省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06-2019.02,贵州省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9.02-2020.04,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20.04-2020.05,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普安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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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黔西南州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廉洁黔西南”发布消息称,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翁静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消息指出,经普安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经黔西南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中共黔西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翁静开除党籍处分。 翁静属于科级干部、县管干部,一般认为应由普安县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提请普安县委研究决定其党纪政务处分。对他的党纪处分,为什么还需要“报州委批准”呢?

  据了解,翁静是“中共普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因此,对翁静的党纪处分“经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州委批准”是必经的程序。翁静作为中共普安县委委员,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应先由普安县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县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同时,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即州纪委常委会审议,由州纪委报州委批准。简言之,类似翁静等具有县委委员或候补委员身份的县管干部,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均需报州纪委常委会审议、州委批准。

  党纪政务处分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任何环节、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对翁静等人的处分,既坚持处分结果依规依纪依法,又坚持处分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州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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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翁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普安县委批准,普安县纪委监委对县委委员,普安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翁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翁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他人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翁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普安县纪委常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经黔西南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中共黔西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翁静开除党籍处分;由普安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普安县第十二届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按程序免去其中共普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翁静简历 翁静,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贵州普安人,1997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专科学历。 1997.12-2000.07,贵州省普安县地瓜镇莲花总支工作员、地瓜镇莲花管理区主任; 2000.07-2003.04,贵州省普安县白沙乡人民政府乡长助理、副乡长; 2003.04-2005.01,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党委委员、人民政府副镇长; 2005.01-2005.03,贵州省普安县高棉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人选; 2005.03-2006.11,贵州省普安县高棉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 2006.11-2008.01,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人民政府正科级干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正科级干部; 2008.01-2009.09,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待遇)、党组成员; 2009.09-2012.02,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待遇)、党组成员、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2012.02-2012.09,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2.09-2013.02,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 2013.02-2013.08,贵州省义龙新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 2013.08-2013.10,贵州省普安县正科长级干部; 2013.10-2014.0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 2014.03-2015.11,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2015.11-2016.05,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6.05-2017.0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7.03-2018.06,贵州省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06-2019.02,贵州省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9.02-2020.04,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20.04-2020.05,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普安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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