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首例! 团伙制售假“茅台”被判刑罚并道歉
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朱某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等不同刑罚并在州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分工“协作” 制售假“茅台”
2017年,朱某甲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黄某某共谋,分工协作,生产假茅台酒对外销售,朱某甲负责对外宣传、销售,接到客户订单后,黄某某和余某某夫妻二人负责在北京市某区一民房内进行生产;郝某某提供制假酒所需要的酒瓶、纸盒、酒杯、带子、防伪芯片等);无店铺,无经营许可证的熊某某提供制作假酒的基酒。黄某某的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搜出成品53度飞天茅台等假酒折合市场价值人民币34.716万元。同时,熊某某还为朱某乙、朱某丙的制假窝点提供制作假酒的基酒,朱某乙、朱某丙自行从网络上学习制作假茅台酒的方法在民房内生产,二人的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搜出成品53度飞天茅台等假酒折合市场价值人民币15.972万元。
提起公益诉讼 被告人获刑并道歉
2020年6月23日,检察机关以朱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在州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甲等人为牟取利益,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前述判决。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朱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积极履职 为消费者权益护航
该案系黔西南州首例涉制售假“茅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茅台酒是贵州乃至中国酒类的“名片”,制售假茅台,不仅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权益,更是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食品健康安全造成了隐患,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打击,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力度,及时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晓寅 丁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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