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525万!黔西南州首例洗钱犯罪案一审宣判
2020年10月23日,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洗钱案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与赵某某等人一起筹集资金525万元与吴某甲、冯某某在兴义市开办一家KTV。该KTV在经营期间,吴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且经常纠集他人在兴义市周边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11月,赵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吴某某与吴某甲、冯某某伙同赵某某之妻邓某经过协商,由被告人吴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赵某某所持有的价值525万元KTV股份,掩饰、隐瞒该赃款的性质和来源。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股权,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方式,协助转化犯罪所得的价值525万元的股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20万元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某
当庭宣判
当天,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洗钱犯罪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得的资金,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威胁金融安全。(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田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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