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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出台政策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最高100万元
时间:2011-05-24 10:56:06 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唐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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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黔西南讯 为充分调动全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大招商格局,近日,普安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了《普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对新引进外来资金、兴办项目工作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所有中介人、各级各部门及其单位负责人予以奖励。

    实行绩效目标奖。对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单位实行招商引资绩效目标奖。《办法》规定:对通过自身努力,独立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单位,分别奖励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1万元、3000元;每超过500万元分别增加奖励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2万元、5000元,奖励单位最高可达15万元,奖励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副县级及以上领导按照省、州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实行项目引进奖:对招商引资工作职责以外的乡(镇)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规定:单位非职责范围内引进非官方渠道援助、捐赠、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不含赈灾赠和慈善捐赠),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给单位;乡镇或单位引进的县外投资项目,按企业投产后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20%连续三年奖励给引资单位;乡(镇)引进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八二分成,即:乡(镇)80%,县20%;县级引进项目落户乡镇的(工业园区除外),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二八分成,即乡(镇)20%,县80%;单位引进项目、资金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受奖单位可拿出奖金总额的30%奖励相关有功人员,其中:10%奖给负责人,20%奖给其他人员;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优先推荐晋升职务和职级。

    实行优质服务奖:建立招商引资成效与投资环境综合考评制度,对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奖励。每年评出3个单位,第一名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8000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

    实行中介人引荐奖:对符合条件,直接介绍外来投资者来普安投资的引资中介人予以奖励。《办法》规定:引进资金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属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奖励;属投资农业产业化、城乡基础设施、能源精深加工、宾馆酒店、商贸、旅游开发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属投资经县政府认可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产业项目,按项目建成后第一年经营实现的地方税收总额的4%给予奖励;几个项目累加后达到500万元的不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普安兴办独资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开项目除外)形成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从(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3%的比例连续奖励3年;对引进项目属高新技术或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经省、州部门审定后形成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4%的比例连续奖励3年;对引进县外单位或个人向普安企业无偿转让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得到应用的,按技术含量,一次性奖励2万—10万元;单个项目引进资金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 唐明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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