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名额
全区选任人民陪审员10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8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2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它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花溪区司法局会同花溪区人民法院、花溪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向属地司法所或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明(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和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贵州省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属地司法所或区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明(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和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贵州省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由花溪区司法局会同花溪区人民法院、花溪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花溪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花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七、人民陪审员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八、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18年11月27日--12月26日
(二)报名地点
1.辖区所属司法所
2.花溪区司法局政工科(花溪区行政大楼A709)
3.花溪区人民法院政工科(法院办公大楼710)
(三)报名材料
1. 贵州省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或推荐表(一式一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本人近期1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
(四)联系咨询电话
花溪区司法局政工科 :0851-83620810
花溪区人民法院政工科:0851-83150708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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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贵州省人民陪审员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