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人武部,市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兴义市整顿干部“五风”规定(试行)》的规定,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针对少数党员干部无视纪律,工作日午间饮酒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检查工作、执行公务期间饮酒行为较为普遍,既增加基层负担,又贻误工作。为此,重申有关纪律和规定如下:
一、禁止饮酒的时间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加班)、值班时间禁止饮酒;在检查工作或执行公务过程中禁止饮酒、陪酒;在工作时间外、非值班时间有其他工作任务的禁止饮酒。
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饮酒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内违规饮酒,情节轻微的,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
(二)工作日内中午、值班时间饮酒的,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全市通报批评,并通过兴义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三)在检查工作或执行公务过程中饮酒和陪酒的,追究饮酒和陪酒人员中职务最高者纪律责任,因饮酒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四)工作时间外、非值班时间饮酒贻误工作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饮酒闹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同时要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职责,按照本规定对所管理的干部进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规定饮酒行为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凡出现违反规定饮酒受到问责和查处的,取消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当年综合性评先选优资格。
(三) 市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饮酒的行为,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饮酒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市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12388 3223726)
中共兴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兴义市委组织部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