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府通〔2012〕116号
近段时间,我市城区部分地点出现少数市民擅自焚烧垃圾的现象,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焚烧垃圾产生的气味、烟雾和灰尘将严重影响城市空气和环境质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必须禁止。为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严禁焚烧垃圾,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维护我们的共同家园,对擅自焚烧垃圾的人员要监督制止,对举报焚烧垃圾有功的人员,将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焚烧垃圾举报电话为:3817063(市城管局)、3239006(市整脏治乱办公室)。
特此公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