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法院成功调解四起标的达千万的民事案件
近日,册亨县法院成功调解四起标的共计达千万元的民事纠纷,使得汕昆高速公路得以顺利进行,为项目的顺利建设保驾护航。
汕昆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是贯通我国西南至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纽带,途经册亨县巧马镇。“北京海龙公司”(军队企业)于2009年承建贵州省板坝至江底高速公路工程第五合同段,由其内设临时机构“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2009年,张某经其表哥介绍在“项目部”第二队从事工程资料测量工作,虽只口头协议用工报酬,但却系该项目部聘请人员。2010年2月25日10时许(工作时间),张某在巧马镇汕昆高速五标段二队西侧山沟中焚烧单位的废纸,在废纸未燃尽便离开,由于天干风大,引发森林火灾,经册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达356.31公顷,过火有林面积318.43公顷(其中被烧毁桉树2163.88亩,全部为三年生幼林,每亩经济损失按1000元计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69025元。被烧毁的林木中包括巧马林场、飞龙雨公司、杨廷奎、唐远华种植位于巧马镇岩坪村的桉树林共计2163.88亩和1188.76亩车桑子。
火灾发生后,巧马林场、飞龙雨公司、杨廷奎、唐远华相继诉至该院要求北京海龙公司按汕昆高速征地折迁标准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598573.1元。
册亨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合议庭成员侬光洲承办该系列案件,深入位于汕昆高速段贵州(板江)段第五合同段项目部所在地的巧马镇进行调查,争取调解。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被告海龙公司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仅认为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经过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近日在州中院领导的指导下,终于成功调解了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海龙公司自愿分别赔偿四原告36万元、12.7万元、18.4万元、11.3万元。(罗国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