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罗某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进行公开宣判。这是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 酒驾入刑实施以来对醉驾者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判决。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是驾驶员们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但80后小伙罗某却偏不信,饮酒后照样骑车,终酿苦果。2011年5月31日15时30分至17时期间,兴义人罗某在兴义市黄草办水井村詹某婚宴上喝了七、八两白酒,随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兴义市花月路口往下五屯方向行驶,在途经兴义市蓝天花园环岛往下午屯方向1.5KM处将路边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该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罗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酒精(乙醇)含量为227.75MG/100MI,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伤者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吴晓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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