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八),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或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改革创新,总结推广了一批典型经验,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推行,防止利益冲突试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财税、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七)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次和经费数大幅下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程建设项目42.51万个,查办违纪违法案件2.43万件。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清理出“小金库”60722个,涉及金额315.86亿元。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取消了一批活动,节约资金12.2亿元。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清理出违规车辆19.96万辆。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坚决纠正教育、医疗、征地拆迁、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执法司法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八)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工作。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全面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监督。积极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在部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试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电子监察等工作深入进行。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积极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执法、司法合作。
(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始终把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制定和实施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广泛宣传王瑛等先进典型,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制定和落实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乡镇纪检组织以及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夯实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基础。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不断提高。明确提出并认真落实“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监督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