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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院长称杭州陈建阳案仍在复查

2013年03月12日 08:11:09来源:财新网 作者:周群
             浙江杭州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目前仍在复查当中,复查结果出来的时间不会太长。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齐奇带来一份有关死刑案件审理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建议
 

  【财新网】(记者 周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3月7日齐奇向财新记者表示,浙江杭州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目前仍在复查当中,复查结果出来的时间不会太长。

  此前的1月19日晚,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相关报道参见:浙江高院立案复查17年前一起死刑案该案中,陈建阳、田伟东等5人因涉嫌1995年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后4人被判死缓和1人被判无期徒刑。

  该消息称,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2013年1月,浙江省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浙江省高院表示,该案会务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

  据《新京报》报道,在杭州萧山这起复查案件二审当中,公诉人提出的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当庭质证,公诉人出示的核心物证中,既无血迹鉴定也无指纹比对。

  齐奇向财新记者表示,“认定入罪不能搞运动式的,一哄而起;纠正冤错,宣告无罪,也不能搞运动式的,一哄而下,都要按照法定程序,非常严谨的一一的核对。刑事审判出入人罪,不可不慎。”

  齐奇认为,目前死刑案件在审理期间补充证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他建议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完善死刑案审理期间证据补查程序。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齐奇带来一份有关死刑案件审理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建议。在这份建议中,齐奇指出,目前在死刑案审判期间证据补充侦查中主要存在三类问题。

  一是个别侦查机关存在为了定案而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二是由于少数侦查机关工作不到位,或者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而存在证据不强或者排除的问题;三是对被告人提出的检举揭发材料的查证问题。

  齐奇认为,这些存在的问题,都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该建议指出,对于法院要求补查证据材料,目前部分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认为被告人已经逮捕或起诉到法院,判刑与否及如何判刑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他们对补充侦查工作不甚重视或者存在抵触情绪,造成久拖不查、屡查不清或屡退不查,甚至导致定罪判刑或不定罪放人的两难情况。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系统作出法院要求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

  齐奇建议,在贯彻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着力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相关规定。

  该建议书中,齐奇还提交了一份《关于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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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院长称杭州陈建阳案仍在复查

财新网 | 2013年03月12日 08:11:09 | 周群
             浙江杭州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目前仍在复查当中,复查结果出来的时间不会太长。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齐奇带来一份有关死刑案件审理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建议
 

  【财新网】(记者 周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3月7日齐奇向财新记者表示,浙江杭州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目前仍在复查当中,复查结果出来的时间不会太长。

  此前的1月19日晚,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相关报道参见:浙江高院立案复查17年前一起死刑案该案中,陈建阳、田伟东等5人因涉嫌1995年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后4人被判死缓和1人被判无期徒刑。

  该消息称,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2013年1月,浙江省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浙江省高院表示,该案会务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

  据《新京报》报道,在杭州萧山这起复查案件二审当中,公诉人提出的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当庭质证,公诉人出示的核心物证中,既无血迹鉴定也无指纹比对。

  齐奇向财新记者表示,“认定入罪不能搞运动式的,一哄而起;纠正冤错,宣告无罪,也不能搞运动式的,一哄而下,都要按照法定程序,非常严谨的一一的核对。刑事审判出入人罪,不可不慎。”

  齐奇认为,目前死刑案件在审理期间补充证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他建议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完善死刑案审理期间证据补查程序。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齐奇带来一份有关死刑案件审理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建议。在这份建议中,齐奇指出,目前在死刑案审判期间证据补充侦查中主要存在三类问题。

  一是个别侦查机关存在为了定案而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二是由于少数侦查机关工作不到位,或者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而存在证据不强或者排除的问题;三是对被告人提出的检举揭发材料的查证问题。

  齐奇认为,这些存在的问题,都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该建议指出,对于法院要求补查证据材料,目前部分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认为被告人已经逮捕或起诉到法院,判刑与否及如何判刑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他们对补充侦查工作不甚重视或者存在抵触情绪,造成久拖不查、屡查不清或屡退不查,甚至导致定罪判刑或不定罪放人的两难情况。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系统作出法院要求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

  齐奇建议,在贯彻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着力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相关规定。

  该建议书中,齐奇还提交了一份《关于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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