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坚称张贵英无罪 疑其不上诉是被做了工作
昨天,案件宣判后,张贵英的辩护律师姚飞(穿白衣戴眼镜男子)面对采访,不愿多说。 京华时报记者 潘之望摄
昨天,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张贵英案的42条相关证据,并对张贵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做了解释说明。虽然张贵英在宣判后表示服判,但免费为张贵英代理的律师姚飞对张贵英的服判决定倍感诧异,坚持认为张贵英是无罪的。
法院
判决书回应四点疑问
在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42条相关证据,并对张贵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做了解释说明。
讯问笔录及短信获取均合法
辩护人提出,从抓捕张贵英到制作第一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长达五个小时,不能排除警方对张贵英刑讯逼供的可能;短信记录的收集违反了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且采用技侦监听方式取得,收集程序不合法。
姚飞还提出,两人的来往短信并不能证明张贵英有罪,他们只是在讨论一个新闻事件。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抓捕张贵英后,根据其工作安排,依法对其进行讯问,符合法律规定,现无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形;短信记录是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在案发后依法取得,收集程序合法。此外,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证明,2012年6月至8月14日期间,张贵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DNA证明被击毙者系周克华
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实施8·10案的作案人及给予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与8·14被击毙的人是同一个人。姚飞律师告诉记者,截至法院宣判,张贵英并没有亲眼辨认被警方击毙者的尸体。
法院认为,张贵英供认其在同居期间,见过周克华的身份证;从其同居房屋里提取的物品中,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的物品,经DNA鉴定与周克华的DNA相同;在8·10案件现场遗留的弹壳上的DNA与周克华的DNA一致;在朱彦超被杀现场查获的手机上的DNA与8·10持枪抢劫案的死者王洪的DNA一致;经鉴定周克华之子周某某与被击毙嫌疑人及周克华的前妻符合双亲遗传关系;击毙嫌疑人的现场遗留物上的DNA与周克华的DNA一致;经鉴定在朱彦超被杀现场提取的弹壳为击毙嫌疑人的现场提取的9mm手枪射击遗留;经鉴定击毙嫌疑人的现场提取的弹壳为现场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射击遗留;张贵英对不同男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张贵英均准确指认出周克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实施8·10案的作案人、8月14日被击毙的人与给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是同一人即周克华。
多条证据印证张知道周犯罪
辩护人曾提出,张贵英并不知道周克华是犯罪嫌疑人,且不明知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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