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律师:改判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阮方民和李华律师看来,张辉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当事人。
3月26日,浙江高院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搭乘去往杭州。“二张”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二张”前往上海。而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害,“二张”被认为凶手。2004年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张辉被改判死缓。
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阮方民教授和他的同事李华副教授受委托担任张辉的二审辩护律师。
证据
阮方民至今还记得2004年看守所第一次见到张辉的情形。
“当时张辉可以说已经是刀架在脖子上,随时那把刀都可能砍下来。但他在见到我的时候,并没有像见到救命稻草一样,大呼冤枉,很沉闷,话不多”。阮方民告诉记者,当时张辉只是寥寥数语,说不是他干的。而在阮代理的其他案子中,一审被判死刑的当事人有些在见到二审律师时,情绪多激动不已,有的甚至嚎啕大哭。
对此,李华也有同感:会不会真是他干的?
但律师在仔细查看卷宗后,感觉马上改变了。
主要的定罪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两个被告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的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如张辉供称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掉头再抛尸;抛尸的细节叙述也不一致。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而且非常关键的是当时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其他像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上也存在疑点。如果张辉当晚要强奸女孩,为什么要往他从未走过的留泗路这条小路上开?万一大车掉不过头来他如何逃跑?
张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及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即可证明自己不存在作案时间,还自己清白,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
在九年后的再审,律师才知道当年警方曾去调阅监控录像,但因为部分监控损坏和夜晚光线问题未能明确卡车离开杭州前往上海的准确时间。
李华律师认为警方在收集这一关键性证据时候“没有穷尽所有的手段”,因为当时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而且律师后来前往沪杭高速路出口调阅监控录像时,由于超出保留期限,录像已被销毁。
李华说,假如当时警方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这一关键性直接证据,一切迎刃而解。
“重口供,轻证据”,律师认为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办案时候也往往是“先口供,再证据”。
而“二张”的口供,在十年后也被证实为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甚至张辉的沉闷,也与此有关。
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被告人一方想要证明调查机构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李华告诉记者,她曾经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在法庭当庭指控警方刑讯逼供,八天八夜不让他睡觉,法官问,中间一点没睡吗,当事人说那打过瞌睡,结果刑讯逼供被法庭驳回。
疑罪:阮方民和他的同事李华最后决定为张辉作无罪辩护。
但是浙江高院二审维持了杭州市中院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又将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张辉改判死缓,理由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于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疑罪从轻”,阮方民认为这是司法实践中曾经惯常的对某些存在许多疑点、证据不足的案件但却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的一种妥协性判决。因为如果万一无罪判错了,把真凶给放了,谁也担不起这样的责任;但如果把这样的案子判了死刑,万一杀错了,同样是谁也担不起这样的责任。
二审后,张辉死里逃生,他的父亲提了一桶油来感谢律师,阮方民让他以后会见张辉时候再问问,到底是不是他干的。过了些时候,张辉的父亲来电话,说探监时问过张辉和张高平,他们两个都说绝对没有干过强奸杀人的事,自己是冤枉的。
阮方民对张父说:“那你就叫他们申诉,一直申诉到感动法院,让法院立案再审改判为止。”
“我一直是怀疑”,阮方民和李华把这个案子做成案例,让学生当成活资料来进行模拟法庭练习。直到这次高院对“两张”启动再审程序之前,他和李华都自愿申请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出庭,为张辉和张高平两人免费提供再审辩护。
翻案:对于这一次翻案,阮方民认为首先是叔叔张高平十年不认罪坚持申诉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关注。
“如果张高平也像张辉那样沉闷的性格,这个案子可能一下子翻不过来”,阮方民透露,张辉在狱中认罪并获得减刑,而张高平则坚决不认罪甚至拒绝减刑,以至于多次关禁闭受罚吃了很多苦。
由于张高平的坚持不认罪引起了新疆当地监狱及驻监狱检察官的关注,监狱帮助张高平转递申诉材料,驻监狱的检察官还亲自写信给浙江当地的司法机关,认为张高平的案件可能有冤情,建议能够组织复查。
杭州政法机关每年都要从众多的申诉材料中选择一些长期反复申诉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专项督查与审查。由于张高平及张辉父亲张高发的持续申诉,特别是新疆监狱部门的帮助申诉,引起了杭州市有关政法机关的重视,将该案列入了复查范围,悄悄在内部启动了对该案复查。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也得到了证实。
到了此时,真正凶嫌浮出了水面。
“据说,数据库里有一千万个DNA数据,能够对上几乎是彩票中奖的概率”,李华说。
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得知案件具有新证据之后,经过多次召开协调会,高度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不留尾巴的对该案平反。”阮方民认为司法界的健康力量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里程碑:作为律师,对于今天的结果,阮方民感到了迟来的正义,但是作为法律学者,阮方民觉得不仅仅要看翻案结果。
阮方民说,浙江省高院再审不是简单地根据新发现的DNA鉴定结论推翻了原二审判决结果,而且把原二审判决定案证据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证据纳入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这是新刑诉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明确法律规定后的首次在大案要案中的实践。
新刑诉法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的经验,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阮透露,在以往其他省的某些冤案改判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以原判证据不足为由或者以新证据为由作出改判;而这一次,再审判决以非法证据直接排除了此前所有的有罪供述证据,其意义非同反响。
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再审无罪判决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必将载入中国司法史”。阮方民认为这就触及到冤案产生的根源: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因此只要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即使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不能放过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下仍然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证据,这种理念及做法到了应该反思的时候了!
阮方民表示,该案例警示侦查机关要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会成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对以后提高侦查机关办案水平防止刑讯逼供、进一步确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冤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李华律师的父亲是一位老法官,最近谈起张案很感慨,他说当年曾经有一个案子,死刑犯直到刑场还在喊冤,他报告上级,最后还是没有复查而处决。而张辉,总算看到了平反这一天。
“积小胜为大胜”,当过法院书记员的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认为,对于司法进步宜持这样的观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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