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6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在本院大法庭举行公开宣判活动,就被告人杨明华故意杀人、阿车贩卖毒品两案受托进行终审宣判。宣判结束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两名被告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杨明华,男,贵州省兴义市郑屯镇郑屯村农民。1991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明华看见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徐大英(被害人,女,殁年30岁)挑粪经过其家门,心生不满,便拿上木棒尾随徐大英。当徐大英走到郑屯镇朱家松林的地里做农活时,杨明华手持木棒上前殴打徐大英。徐大英见状往山下跑,杨明华追上后用木棒击打徐大英头部数下,致徐大英倒地。杨明华离开现场行至桃子林后,恐徐大英未死,又返回持木棒击打徐大英头部数下,致徐大英头部遭受多次钝器打击造成颅脑机能严重障碍死亡。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杨明华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了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明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被告人阿车(注:系真名),男,1988年生,系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芒信镇拉噶村委会灯根小组农民。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2月,被告人阿车与同案被告人马新民、马宏伟(均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并商定由阿车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同年3月,马宏伟出资3万元由马新民交给阿车,阿车在中缅边境以6万元购得海洛因700克,三人携带至上海贩卖未遂,后到广东省广州市由马新民联系卖出。4月,阿车、马新民、马宏伟用贩毒所得作毒资,由阿车以6万元购得海洛因700克,三人携带毒品再次到广州,分别由马新民、马宏伟联系卖出。5月初,三人再次用贩毒所得,由阿车以15万元购得5快海洛因带至云南省昆明市,由马新民雇佣同案被告人马志强(已判刑)运至广州。同月4日下午2时30分,马志强从昆明乘坐中巴车行至贵州省兴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马志强携带的行李包内缴获海洛因5块,共计1742.5克。6日,在马志强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广州将马新民抓获,并根据马新民的交代将马宏伟、阿车抓获。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阿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贩卖毒品数量和社会危害均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了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阿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
(龙 雨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