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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物灭失 风险由谁承担

2013年08月13日 16:08:37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张某与李某协商达成协议,张某将自己的一辆小桥车卖给李某,约定价款9万元,李某先付4.5万元,余款4.5万元待7日后交车时付清。后因张某的小桥车在此期间被盗,李某得知后要求张某退还预付款4.5万元,张某以‘买卖协议已生效,小桥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小桥车被盗的风险责任应由李某承担’为由,拒绝退还李某的4.5万元预付款,为此发生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卖标的物小桥车被盗灭失的风险责任由谁负担?所谓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张某与李某订立的小桥车买卖合同虽然已有效成立,但是张某未将买卖标的物小桥车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李某,而且双方又无其他约定,所以买卖标的物小桥车的风险责任没有发生转移,标的物小桥车被盗灭失的风险及造成的意外损失只能由出卖人张某承担。因为小桥车被盗,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双方应解除合同。对于合同的解除,双方都无过错,均不存在违约;合同解除后,张某收取李某4.5万元的预付款就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返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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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物灭失 风险由谁承担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8月13日 16:08:37 | 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张某与李某协商达成协议,张某将自己的一辆小桥车卖给李某,约定价款9万元,李某先付4.5万元,余款4.5万元待7日后交车时付清。后因张某的小桥车在此期间被盗,李某得知后要求张某退还预付款4.5万元,张某以‘买卖协议已生效,小桥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小桥车被盗的风险责任应由李某承担’为由,拒绝退还李某的4.5万元预付款,为此发生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卖标的物小桥车被盗灭失的风险责任由谁负担?所谓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张某与李某订立的小桥车买卖合同虽然已有效成立,但是张某未将买卖标的物小桥车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李某,而且双方又无其他约定,所以买卖标的物小桥车的风险责任没有发生转移,标的物小桥车被盗灭失的风险及造成的意外损失只能由出卖人张某承担。因为小桥车被盗,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双方应解除合同。对于合同的解除,双方都无过错,均不存在违约;合同解除后,张某收取李某4.5万元的预付款就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返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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