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5男子偷吃一只山羊 全被判刑并处罚金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县11人贪一时口福偷吃母山羊致3只刚出世的幼羊死亡,其中5人被判刑并处罚金,另外6人因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黔西南州望谟法院今年年初审结了一起偷吃山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张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陈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何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班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张某、陈某、何某、班某及韦某、罗某、吴某、王某、韦某、杨某(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1人在望谟县A地将张某家的一只母山羊打死并盗走吃掉,造成3只刚出世的幼羊死亡。经鉴定,被盗走的母羊价值人民币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陈某、何某、班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张某、陈某、何某、班某在盗窃实施过程中均起积极作用,共为主犯。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逐作出以上判决。
(代志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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