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6元钱并施暴殴打被害人 一审被判刑4年
亮点黔西南讯 男子与包括一名未满14周岁少年等4人抢劫他人6元钱并施暴殴打被害人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2013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伙同余某(未满14周岁)及两名男子在某小区路口对被害人勾某实施殴打,并抢走6元现金、一部价值792元的白色直板手机及半包黄果树磨砂烟。事后,被告人沈某将抢得的手机拿到一手机店解锁,被被害人勾某发现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拘押于县看守所。
【审判】:望谟县人民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沈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胁迫是指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3.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迷倒、灌醉等方式。同时,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4.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5.抢劫罪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均属抢劫罪既遂。
综合本案,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的暴力行为,并强行抢走对方的6元人民币、手机及半包香烟的财物行为,且沈某是具备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沈某等人的行为已完全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被告人沈某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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