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争夺单位房屋使用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开栏的话:
2013年,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法治宣传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除常规、动态的宣传报道外,与黔西南日报社合办的《生活与法》专栏发挥了独特的宣传效果。专栏全年发稿50篇,法官们用一个个生动、典型的案例,向民众讲解法律知识,不仅提高了法院和法官的知名度,同时也为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服务。一些读者专门打电话称赞《生活与法》栏目办得好,通过栏目他们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一些法官也希望能继续开办《生活与法》栏目,给他们一个互相学习、交流的平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决定2014年继续在黔西南日报“社会”版块合办《生活与法》专栏。
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讲述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该专栏由全州法院系统的法官将自己承办的一些典型案例,通过“案情简介”、“法官说法”、“法官提醒”,以固定专栏的形式,将法官析法的权威性与法治新闻报道的可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继续为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而努力。该专栏从即日起刊出,欢迎广大法官踊跃投稿,同时敬请广大读者关注。——编者
案情简介:
2013月11月6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属纠纷一案,两兄妹为一间房屋的使用权诉至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1996年毕业后分配至黔西南州某局工作,2002年其父老杨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坐落在某局大院的3栋第四间,但该房一直由杨某同父异母的哥哥小杨居住,原告杨某认为小杨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于2013年7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杨搬出该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局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决定,收回原告杨某对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支配物的所有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法律上属于绝对权,除所有人外其他人都有不侵犯所有权和尊重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杨某毕业分配到黔西南州某局后,其父老杨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原告杨某应享有该房的使用权,该房自2002年以来一直由原告的同父异母哥哥小杨居住,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要求其立即搬出此屋。但黔西南州某局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决定收回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因该局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收回决定合法有效,原告因此失去了对该租赁房的使用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随之丧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会出现分离的情况,但并非长时间的使用就可以将使用权演变为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性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主义。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二,同一物之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所有权具有永恒性,无期限限制,不会因为诉讼时效而消灭,也不因事先设定期限而受影响。(作者系州中级法院法官)
作者:石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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