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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法院联合举行宣判会 兴义师院龙某因故意杀人被执行枪决

2014年01月13日 08:14:3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漆启玉

宣判会现场2.jpg 宣判会现场2.jpg

图为宣判现场。

宣判会上被告站成排.JPG
图为宣判现场。
    亮点黔西南讯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增强群众安全感,推动兴义市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元月12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坪东广场联合举行宣判会,对近期审理的5案11名被告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同时,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影响较大的兴义师范学院凶杀案进行公开宣判。社会各届3000余名群众到会参加了旁听。
 
    宣判会上,兴义市人民法院首先对近期审理的被告人刘光金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恭文强奸幼女;被告人闫云富、李兴平抢劫;被告人欧阳光洪、刘仕兴、赵家伦、刘安松盗窃;被告人胡金、李万元、陈志海盗窃等5案11名被告人进行逐案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250000元不等的刑罚。
 
    接着,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人龙仕绪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龙仕绪死刑,并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11年6月16日凌晨,贵州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一男生宿舍发生杀人事件,造成1死1伤。犯罪嫌疑人系兴义民族师范学院2009级物理系本科班学生龙仕绪,当晚他持刀将同寝室同班同学郝某、韦某杀伤后潜逃。其中郝某由于失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死亡。2011年10月31日晚,有着兴义“马加爵”之称的犯罪嫌疑人龙仕绪杀人逃逸了4个多月后在海南被兴义警方缉拿归案。至此,这起轰动一时的杀人案成功告破。同年11月16日,龙仕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家住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某村的被告人龙仕绪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就读后,不能正确排解生活、学习压力,思想情绪波动较大。2011年6月16日凌晨4时许,龙仕绪从其居住的该学院学生宿舍2单元307号寝室起床后,持一把尖刀朝熟睡的同寝室室友郝某的颈部连刺3刀,后又持刀朝另一室友韦某的脸部、头部、肩部连刺5刀,致郝某颈左侧静脉、面动脉及面静脉横断、气管横断致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致韦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仕绪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龙仕绪在学校宿舍对两名无辜同学持刀行凶,杀死一人并致一人轻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2012年11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仕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仕绪死刑。
 
    此次公开宣判会的召开,不仅极大地弘扬了社会正气,震摄了犯罪,而且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漆启玉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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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法院联合举行宣判会 兴义师院龙某因故意杀人被执行枪决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1月13日 08:14:32 | 漆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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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宣判会上被告站成排.JPG
图为宣判现场。
    亮点黔西南讯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增强群众安全感,推动兴义市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元月12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坪东广场联合举行宣判会,对近期审理的5案11名被告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同时,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影响较大的兴义师范学院凶杀案进行公开宣判。社会各届3000余名群众到会参加了旁听。
 
    宣判会上,兴义市人民法院首先对近期审理的被告人刘光金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恭文强奸幼女;被告人闫云富、李兴平抢劫;被告人欧阳光洪、刘仕兴、赵家伦、刘安松盗窃;被告人胡金、李万元、陈志海盗窃等5案11名被告人进行逐案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250000元不等的刑罚。
 
    接着,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人龙仕绪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龙仕绪死刑,并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11年6月16日凌晨,贵州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一男生宿舍发生杀人事件,造成1死1伤。犯罪嫌疑人系兴义民族师范学院2009级物理系本科班学生龙仕绪,当晚他持刀将同寝室同班同学郝某、韦某杀伤后潜逃。其中郝某由于失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死亡。2011年10月31日晚,有着兴义“马加爵”之称的犯罪嫌疑人龙仕绪杀人逃逸了4个多月后在海南被兴义警方缉拿归案。至此,这起轰动一时的杀人案成功告破。同年11月16日,龙仕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家住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某村的被告人龙仕绪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就读后,不能正确排解生活、学习压力,思想情绪波动较大。2011年6月16日凌晨4时许,龙仕绪从其居住的该学院学生宿舍2单元307号寝室起床后,持一把尖刀朝熟睡的同寝室室友郝某的颈部连刺3刀,后又持刀朝另一室友韦某的脸部、头部、肩部连刺5刀,致郝某颈左侧静脉、面动脉及面静脉横断、气管横断致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致韦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仕绪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龙仕绪在学校宿舍对两名无辜同学持刀行凶,杀死一人并致一人轻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2012年11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仕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仕绪死刑。
 
    此次公开宣判会的召开,不仅极大地弘扬了社会正气,震摄了犯罪,而且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漆启玉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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