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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拾得枪支私自持有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情简介:

  年逾古稀的梁某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做梦也没有想到,因十多年前他在广西做活时捡到两支火药枪后带回家持有。近日,被望谟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梁某某家住望谟县打尖乡的一个偏僻山村,十多年前,他到广西做活时意外捡到两支火药枪,遂拿回家持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两支枪支中,其中有一支不能正常击发,另一支能正常将火药点燃发射,性能良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失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持有、隐藏不交。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拾得枪支后不上交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官提醒:

  由于历史原因,在边远的农村,部分村民有持有枪支的不良习惯,殊不知,这种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的,也是构成犯罪的。此案例告诫我们,枪支既不可以买卖,更不能制造、私藏、非法持有,拾得枪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上交,不得持有,否则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既危害公共安全,也触犯刑律,还给家庭幸福、子女健康成长带来阴影。

   (作者系望谟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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