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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飞车抢夺他人财物 触犯刑律断送大学梦

    案情简介:

  刚读高中毕业的骆某与朋友韩某因无钱到网吧上网,遂共同实施飞车抢夺,抢走他人钱物共计16115元。近日,望谟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骆某、韩某因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骆某家住望谟县郊纳乡的一个偏僻山村,刚读完高中并参加高考后的骆某因无钱到网吧上网。2012年7月1日22时许,伙同韩某骑摩托车从望谟县华侨西路尾随被害人小兰(化名)至望谟县检察院门口,由韩某骑摩托车快速靠近骑电动车的小兰,骆某伸手将小兰放在电动车踏板上一个黄色女式手提包抢走,抢夺过程中电动车倒地致被害人小兰受伤。被害人小兰被抢走的财物有现金480元、两部手机及超市购物卡等物。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小兰人体损失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走的两部手机鉴定价值合计485元。2012年7月8日晚上22时许,骆某伙同韩某骑摩车从望谟县水电局路口尾随小艳(化名)至金顶花园岔路口转弯处将被害人小艳装有现金9800元和一部手机、一对金耳环、一条金手链等物的手提包抢走,内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为1629元、黄金耳环2000元、黄金手链3355元,合计6984元。

  法院认为,骆某、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鉴于骆某、韩某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其亲属已积极退赔二被害人全部财物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且韩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应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项罪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强力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抢夺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骆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共同实施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法官提醒:

  在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骆某出生在一个边远的山村农民家庭,父母省吃俭用送他读完高中已属不容易,他也刚参加了一年一度的高考,成绩也还不错,正当走在人生十字路口时,因无钱到网吧上网,一时糊涂,与韩某共同实施飞车抢夺,走上了另一歧途。他在收到大学录取通知的同时,也收到了公安机关对他执行逮捕的通知,其因一念之差,断送了自己上大学的美梦。此案例告诫我们,不管是学生还是一般公众都理应遵纪守法,靠正当的途径和方法获取劳动报酬,不能心存侥幸把抢夺他人财物作为挣钱的手段。一个人,特别是在人生十字路口时,应对自己的行为更要有预见性和冷静的思考,不要为贪图一时享受却因经济拮据去实施违法犯罪的事,不但失去人生自由,还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也辜负了父母供养读书的一片苦心。(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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