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5月1日施行 销售过期食品将被吊销许可证
1月5日,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十章,分别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散装食品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条例》将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销售过期食品,小心吊销许可证
在日常生活购买中,不少消费者都会担心自己是否会购买到过期食品。对此,《条例》明确,鼓励食品生产经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条例》也规定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等。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若有违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要有“身份”
《条例》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要有包装并附标签,标签上要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而对于小摊贩,《条例》中也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而对于幼儿园、中小学校,《条例》规定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使用过期集中消毒餐饮具或将吊销许可证
现在,不少餐馆里使用的餐具都是集中消毒的碗筷,许多消费者都会担心这些餐具是否真的消毒。对此,《条例》做出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若有违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食品药品建立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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