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族医药黔南出《条例》
本报讯 (记者 梁晓琳)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7月13日正式公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族医药管理体制,加大对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的投入,为民族医药的保护和发展提供机制和资金保障。
《条例》对非法开展民族医药活动、扰乱民族医药市场秩序等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打击非法民族医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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