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一协警在处理一起违法车辆时,故意将罚款提高,意其“通融”。当他收到好处费后,一切处罚就免了,还亲切地说“请慢走”。近日,安龙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3岁的程某,中专毕业后应聘到安龙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幺塘警务室任协警。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安龙县幺塘检查站查获一车烟花爆竹,以运输手续不齐为由暂扣了该车,向货主刘某称要罚款2万元。刘某犹豫后,以自己有云南省内使用的准运证为由,请求程某可不可以少罚点款,程某立刻就将罚款提高到了3万元。
“我求他少罚点我身上没带那么钱,他就说如果再讨价还价罚款就更多,我以为他是给我开玩笑的,没想到他一下就将罚款提高了1万元。”车主刘某说。当时,刘某身上并没有3万元交罚款,更不敢再求情了,就离开检查站去找他安龙县城的朋友李某出面帮忙取车。
程某见是熟人来说情,就爽快的答应了,并私自收了货主刘某的好处费7600元,程某对非法运输危险品的货主和驾驶员没有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私自将扣押的车辆放行。货主刘某给了好处费后,临行前程某对货主微笑说“请慢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身为国家机关的聘用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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