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一包工头——行贿37万领刑3年
安龙县一包工头余某在承建经济适用房工程中,多次向房管局工作人员行贿,共计金额达37.3万元。日前,安龙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介绍,余某系安龙县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06年至2009年间,余某通过招投标承接了安龙县的5个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间,余某先后2次送给安龙县房管局原局长铁某现金11万元;先后10次送给该县房管局原综合股股长张某现金16.3万元,共计人民币37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承接政府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漆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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