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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落实六项制度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

2012年05月20日 11:39:45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余必用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安龙县组建打击“两非”专项工作组,落实全国、省、州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健全机制,齐抓共管,严打‘两非’”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加大力度。目前,已办结案件4起,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0人次,罚款2.2万元。在工作中,初步探索建立了六项工作制度,起得初步成效。

 

一是建立孕情跟踪随访制度。将怀孕对象及生育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开展孕产期全程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新生婴儿死亡档案,对孕情消失和婴儿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建立档案。

 

二是建立B超使用管理制度。对全县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数量、型号、购买时间、使用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建档。严格B超人员管理,加强对B超管理使用人员及妇产科技术人员执业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意识,全面实行责任承诺制度。

 

三是建立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坚持实名制登记和落实查验证制度,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住院分娩时,要查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如不能出具以上证件的,要在2小时内通报人口计生部门,由其核查后反馈给助产机构,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为其接生,并规范填写《医院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册》。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交由人口计生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终止妊娠手术审核制度。符合施行终止妊娠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己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按照省政府85号令相关规定符合终止妊娠条件要认真检验手术对象的身份证、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疾病证明书以及村(居)、乡镇、县人口计生部门逐级审批的《政策内终止妊娠审批表》;对政策外怀孕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镇计生办出具介绍信,接诊单位核查对象真实身份与介绍信一致时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术。

 

五是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企业的管理,严把终止妊娠药品进药、出售、使用各个环节,切实做到购进、使用、报损情况清楚,帐实相符。对加强对各医疗机构、药店、诊所进行清理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

 

六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间建立健全人口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资源,加强统计分析,较为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性别比真实情况。卫生部门将B超、人流引产手术、生育等纳入实名登记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余必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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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落实六项制度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

亮点黔西南 | 2012年05月20日 11:39:45 | 余必用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安龙县组建打击“两非”专项工作组,落实全国、省、州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健全机制,齐抓共管,严打‘两非’”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加大力度。目前,已办结案件4起,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0人次,罚款2.2万元。在工作中,初步探索建立了六项工作制度,起得初步成效。

 

一是建立孕情跟踪随访制度。将怀孕对象及生育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开展孕产期全程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新生婴儿死亡档案,对孕情消失和婴儿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建立档案。

 

二是建立B超使用管理制度。对全县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数量、型号、购买时间、使用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建档。严格B超人员管理,加强对B超管理使用人员及妇产科技术人员执业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意识,全面实行责任承诺制度。

 

三是建立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坚持实名制登记和落实查验证制度,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住院分娩时,要查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如不能出具以上证件的,要在2小时内通报人口计生部门,由其核查后反馈给助产机构,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为其接生,并规范填写《医院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册》。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交由人口计生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终止妊娠手术审核制度。符合施行终止妊娠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己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按照省政府85号令相关规定符合终止妊娠条件要认真检验手术对象的身份证、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疾病证明书以及村(居)、乡镇、县人口计生部门逐级审批的《政策内终止妊娠审批表》;对政策外怀孕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镇计生办出具介绍信,接诊单位核查对象真实身份与介绍信一致时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术。

 

五是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企业的管理,严把终止妊娠药品进药、出售、使用各个环节,切实做到购进、使用、报损情况清楚,帐实相符。对加强对各医疗机构、药店、诊所进行清理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

 

六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间建立健全人口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资源,加强统计分析,较为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性别比真实情况。卫生部门将B超、人流引产手术、生育等纳入实名登记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余必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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