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后自首认罪 检察官依法不批捕
亮点黔西南讯 19岁青年酒醉寻衅滋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犯罪嫌疑人潘某现年19岁。2012年7月7日凌晨2时30许,潘某酒后与蒙某、舒某三人骑摩托车到龙山镇柿花坪村科索组岔路口,潘某捡起公路边的石块任意进行打砸,其将巴(铃)白(层)公路6标段停放在龙山镇柿花坪村科索组吴某家门前的的一辆黄色“卡特牌”挖机前挡风玻璃砸碎;接着又将停放在距离被砸挖机向西30米处公路上的龙山电网改造施工队一辆皮卡前挡风玻璃砸碎。2012年7月9日,潘某主动到龙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安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办案检察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查后认为,潘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因其系投案自首,系龙山邱家湾煤矿铲煤工,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黄亨林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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