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用分离调解法 成功化解陈年旧案
亮点黔西南讯 9月27日下午,安龙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巧用“分离调解法”成功调解了一起“门面土地转让协议”纠纷案,这起涉诉近两年之久的陈年旧案最终以双方握手言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分离调解法”是黔西南州安龙县法院法官从解决民商事案件纠纷工作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一种调解办法。主要针对一些纠纷发生时间长,当事双方积怨较深,且各方脾气暴躁,见面调解时难免骂爹骂娘,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的案件。
2008年初,家住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的杨某夫妇,因当地搞开发建设征用了其承包土地,当地政府承诺给予失去耕地的杨某夫妇安置面积240平方米的4间门面土地。当时,杨某夫妇二人因修建房屋缺少资金,便将这一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的安置门面土地以1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周某。转让协议签订后,周某当时就预付了9万元订金,协议同时约定违约金按990元/m3计算。2012年初,杨某夫妇以安置门面土地不一定能得到为由起诉至安龙法院,要求与周某解除转让协议。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近年来因失地村民对安置土地进行转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较多,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如果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判决处理,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不服判决而上诉或越级上访,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违约金争议较大,案件不得不在审限期内中止审理。在漫长的近两年时间里,该案的承办法官坚持“案件审理中
止,但办案不中止”的原则,多次找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积怨较深均无效。
2013年,在安龙法院开展“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氛围下,主办法官加大了对该案的调解力度。9月27日,承办此案的民二庭黎法官和张法官为避免双方见面“抬杠”互不相让,就采取“分离调解法”,将原、被告双方分开做工作,迂回引导当事人的思维朝着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方向转化,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恩怨入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协议;原告杨某夫妇自愿返还被告预付款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6万元,合计21.6万元,被告周某表示同意。
长达近两年之久的旧案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积案,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了纠纷,如释重负,离开时他们紧握住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说:“案件了结了,我们也安心了,谢谢你们,你们辛苦了!”(张先莉 漆启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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