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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长期滞留救助站骗取救助 安龙法院依法审理

2013年10月31日 14:29:09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王庆典

    亮点黔西南讯 10月30日下午,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名长期滞留在救助站骗取救助民事诉讼案。标志着安龙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已实现法制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新格局。

    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于2012年12月15日来到安龙县城,住安龙县小西门旅馆303房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谎称为流浪乞讨人员,用手机给上级民政部门领导发虚假信息,称“2012年3月突发脑溢血治愈后现说话不清,又患股骨头坏死,没有妻、子女、父母、兄弟和姐妹,长期在外流浪。要求救助站给予作股骨头坏死手续并安置到县福利院。”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救助站为其提供食品、住处、疾病救治等救助。

    经审查,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鹤北林业局跃峰林场,在出生地已是有家室、儿子为成年人已大学毕业,有哥、姐等近亲属,有住房。丛国华于2002年8月来到安龙,认识一个女朋友将户迁入挂靠在安龙县招堤办事处万寿路12号附401号。
 
    救助站同丛国华儿子及其亲属多次通电话,并请丛国华在安龙认识的好友,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救助管理站人员多次同丛国华子女及亲属沟通,要求他们来安龙处理丛国华疾病治疗事宜,他们拒绝来安龙接,也拒绝救助站送回。所以,没有亲属的同意,手术无法实施。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丛国华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也不属于五保供养对象安置到县社会福利院。
 
    救助站于2013年2月16日向丛国华“下达不予救助通知书”,他已在通知书上签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丛国华仍以自己身残,儿子刚大学毕业未考上国家公务员没有稳定收入为由拒绝离站,进行一步采取不择手段继续伪造个人信息,向上级党委、政府、民政部门,乃至国家民政部进行上访,得不到救助就自杀死在救助站威胁救助站工作人员,给救助工作施压等手段骗取救助。
 
    经法院审理认为,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属于故意隐瞒个人身份,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国家救助。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完全不属于救助站应该救助的对象。为此,法院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 款的规定,判决:一是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于11月8日前离开救助站;二是返还骗取的救助费用9333元。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王庆典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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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长期滞留救助站骗取救助 安龙法院依法审理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0月31日 14:29:09 | 王庆典

    亮点黔西南讯 10月30日下午,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名长期滞留在救助站骗取救助民事诉讼案。标志着安龙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已实现法制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新格局。

    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于2012年12月15日来到安龙县城,住安龙县小西门旅馆303房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谎称为流浪乞讨人员,用手机给上级民政部门领导发虚假信息,称“2012年3月突发脑溢血治愈后现说话不清,又患股骨头坏死,没有妻、子女、父母、兄弟和姐妹,长期在外流浪。要求救助站给予作股骨头坏死手续并安置到县福利院。”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救助站为其提供食品、住处、疾病救治等救助。

    经审查,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鹤北林业局跃峰林场,在出生地已是有家室、儿子为成年人已大学毕业,有哥、姐等近亲属,有住房。丛国华于2002年8月来到安龙,认识一个女朋友将户迁入挂靠在安龙县招堤办事处万寿路12号附401号。
 
    救助站同丛国华儿子及其亲属多次通电话,并请丛国华在安龙认识的好友,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救助管理站人员多次同丛国华子女及亲属沟通,要求他们来安龙处理丛国华疾病治疗事宜,他们拒绝来安龙接,也拒绝救助站送回。所以,没有亲属的同意,手术无法实施。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丛国华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也不属于五保供养对象安置到县社会福利院。
 
    救助站于2013年2月16日向丛国华“下达不予救助通知书”,他已在通知书上签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丛国华仍以自己身残,儿子刚大学毕业未考上国家公务员没有稳定收入为由拒绝离站,进行一步采取不择手段继续伪造个人信息,向上级党委、政府、民政部门,乃至国家民政部进行上访,得不到救助就自杀死在救助站威胁救助站工作人员,给救助工作施压等手段骗取救助。
 
    经法院审理认为,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属于故意隐瞒个人身份,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国家救助。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完全不属于救助站应该救助的对象。为此,法院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 款的规定,判决:一是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于11月8日前离开救助站;二是返还骗取的救助费用9333元。骗取救助人员丛国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王庆典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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