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设成效初显
亮点黔西南讯 自2011年6月起,黔西南州安龙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司法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设立了安龙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好地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效果明显。
一是健全机构,建立统一调处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多方协调,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安龙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现有人民调解员3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加强协作、将人民调解与诉讼紧密结合起来,达到了便民利民的良好效果。
二是强化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依法调解;开展专项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要想更好地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空有一腔热血、真情还远远不够,还须有过硬的业务本领。为此,调解委员会每年都会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先后组织学习了《人民调解制度与实务》、《人民调解工作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以及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努力做到了小不扩大,大不激化,在纠纷调处工作中,切实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严格规范运行,提升调解水平。
三是明确责任,提高调解成功率。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强化合作责任。不断强化与公安、保险等相关单位的工作沟通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工作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整合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是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年来共受理交通事故调解案件358起,调解成功346起,成功率在96%以上,防止民转刑案件20多起,辖区3年来无一件因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转为刑事的案件发生。在县交警大队警力严重不足情况下,有效减少了交警大队警力、财力、物力的不必要浪费,为辖区社会稳定贡献了一份力量。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简便快捷和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特点和优势,是对现有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处机制的完善和补充,实现多种职能的协调联动,做到了优先调解,实现了工作的无缝隙对接,有效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化解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万启合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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