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审判会现场。
图为8名盗窃团伙。
图为故意杀人犯刘杰被押上审判台。
亮点黔西南讯 8月2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在金荷名都广场联合举行宣判大会,公开宣判两案9人。分别判处熊国化、杨玉林、熊国祥等盗窃团伙的8名被告人十三年、十二年、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对情节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犯刘杰判处死刑,并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当天中午12:30,宣判大会准时开始,大会由安龙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敬贵主持,县委副书记、县长蔡平作重要讲话,县四大家领导出席,上万名群众观看这次宣判大会。
随着法官的一声令下,罪犯被押上审判台。
经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国化,男,27岁,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人;杨玉林,男,44岁,安龙县木咱镇新加村人;熊国祥,男,28岁,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人;陶进书,男,35岁,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人;熊光龙,男,26岁,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人;杨春德,男,35岁,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人;陶进林,男,30岁,安龙县兴隆镇下扎村人;以上7人在2012至2013年期间,流窜在广西、兴义、册亨、贞丰和安龙县境内盗窃牛马39起,每次得手后,就用熊国化的小货车将牛马运到新桥镇新桥村卖给项忠成(男,53岁,安龙县洒雨镇磨舍村人),涉案价值532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熊国化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杨玉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熊国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陶进书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熊光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杨春德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陶进林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项忠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13:10,故意杀人犯刘杰被特警押上审判台,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杰(男,汉族,1991年1月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龙县新安镇关桥村五洞桥组),与被害人潘农红(女、殁年18岁)曾经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后二人分手。潘农红发现自己怀孕,便多次找刘杰,要求刘杰给个说法。刘杰却认为其与潘农红交往时间较短,潘农红怀孕与其无关。当潘农红提出将此事告知刘杰父母时,刘杰产生杀害潘农红的恶念,并将杀人意图告知其朋友陆健。2012年3月15日零时许,刘杰骑摩托车将潘农红带到安龙县招堤风景区三号观景亭,在该观景亭二楼,刘杰用手猛卡潘农红颈部,致潘农红机械性窒息而当场死亡。然后,刘杰将潘农红尸体拖至该观景亭底层,抛于涵洞水沟内,将潘农红的外衣、手提包等物品带走藏于家中。当日12时许,刘杰用一纺织袋装上潘农红的外衣、手提包等,并购买了一塑料瓶汽油,与其女友韦坤琼一同骑摩托车来到安龙县新安镇西河村桑家院组的环城路上,刘杰让韦坤琼在路边等候,其将潘农红的外衣、手提包等物品拿到附近的五角坟荒坡处浇汽油焚烧。
刘杰因不愿意承担致被害人非婚怀孕的责任而蓄意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2013年7月9日,一审判定刘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杰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大会结束后,罪犯刘杰被押赴刑场立即执行死刑。(李忠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