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打工不幸受伤 法律援助帮其讨回赔偿1.2万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在县城务工受伤的农妇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工伤损害赔偿1.2万元。
2014年3月,被告朱某将座落于塔山的自建房屋承包给被告江某修建,被告江某承包工程后又叫被告韦某找工人做工,被告韦某就找了原告等人去做工(开挖被告朱某的房屋基础)。2014年3月4日下午,原告在做工过程中被水泥砖砌的挡墙倒塌压伤,原告受伤当天在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因伤势严重转至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又在联合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住院治疗39天。出院后,原告刘某所受的伤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X级(十级)伤残,后原告经与被告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4月21日,农妇刘某因受伤住院治疗的费用没有着落,到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帮助,法援中心了解了案情经过,并审验了刘某的相关证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其代理人,参加法庭诉讼,进行调解与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中心指派办理该案的法律援助工作者详细询问了案件具体情况,为刘某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后,协助刘某调取相关证据,将朱某、江某、韦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4日,此案经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朱某、江某、韦某三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前各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合计赔偿1.2万元。
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万启合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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