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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为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人员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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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黔西南讯 2015年3月24日,安龙县人大常委会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以及《安龙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再辅导、再学习。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各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局、所)长以上干部和县人民法院各庭(局)长以上干部共90余人参加学习。

《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安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已认真组织过学习宣传,并组织了“一府两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考试。在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选举后,人大常委会又专门请了州委党校领导来安龙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监督法》的专题讲座。近年来由于机构和人员变动较大,新任职人员对《监督法》、《监督条例》和《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不甚了解,因此,安龙县人大常委会特举办这次专题辅导。

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淑丽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朝文作专题辅导。

黄朝文根据《监督法》和《监督条例》的内容,从“权力与制约”,“监督的特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辅导学习,并结合党的十八大及十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龙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县镇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黄朝文指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了实现同步小康。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监督,目的就是要求各工作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黄朝文强调,如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上两次票决为不满意的,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第11条处理,即“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县委同意后应予辞职,不辞职者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免职;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黄朝文要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要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契机,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努力营造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安龙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和同步小康做出应有的贡献。(胡连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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