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协调服务群众 准确划定建控区红线
划定建控区红线。
亮点黔西南讯 为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妥善解决安龙新桥镇荷花村村民吴某家危房改造问题;8月2日,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执法大队协调新桥镇人民政府、安龙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桥中队,对吴某家宅基地距高速公路30米建筑控制区划定红线,以方便吴某家修缮房屋。
吴某家老屋位于汕昆高速公路K1520+700下行距高速公路只有12米现在因年久失修需要推倒重建但根据公路相关法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损失,准确划定建筑区红线有利于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
(潘登科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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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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