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两名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令被收监
亮点黔西南讯 3月6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某、饶某某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对罪犯饶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安龙县普坪镇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案人饶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两名罪犯一年内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由安龙县司法局普坪司法所对二人进行矫正和监管。李某某、饶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禁止令规定到公共场所饮酒,期间与他人打架斗殴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禁止令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伤害。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上述两名罪犯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后,经查证属实,立即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撤销罪犯李某某、饶某某的缓刑。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某、饶某某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现二人已被收监执行。(石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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