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私人官司用公款 集体决策被问责
“要不是自己当时一时冲动,气不服,不但花了冤枉钱,还连累了整个村班子被问责,真是后悔来不及了……”。安龙县栖凤街道八坎村人口主任李贞远,在接受街道纪工委约谈时一脸的后悔。
2016年3月,安龙县栖凤街道八坎村村民委员会在处理村民王某某放火烧古榕树时,王某某的侄儿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李贞远发生争吵,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用手机拍下双方争吵的视频并上传互联网QQ空间,引起网友评论。
发现上传网上的视频,李贞远迅速到派出所报警,王某也将上传的视频从网上删除。
事情发生后,李贞远认为王某所为对村委会、村干部,特别是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经与村党支部书记韦某某、村委会主任韦某某共同商议后,李贞远以个人名义起诉王某侵害其名誉权,并使用村公务经费4300元支付起诉代理费和诉讼费。
此后,有人曾劝说李贞远:“你们都是寨邻,没必要打官司,赔礼道歉就算了。”但李贞远固执地认为,王某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官司就要打一个气不服。
2016年4月30日,李贞远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了李贞远的诉讼请求。
接群众举报后,安龙县纪委迅速调查核实,李贞远用村集体办公经费支付私人官司起诉代理费和诉讼费的情况属实,八坎村“两委”班子决定起诉王某决定轻率,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鉴于李贞远起诉王某侵害其名誉权虽是村里公务引起,责令李贞远将使用村公务经费支付起诉王某的代理费和诉讼费4300元上缴到村集体财务专户,对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约谈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以案警示】
用公家的钱打私人官司,纪不允法不容。安龙县栖凤街道八坎村人口主任李贞远起诉王某侵害其名誉权虽是村里公务引起,但不符合有关纪律规定,必然要受到纪律的问责。
(安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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