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村民擅自在公路控制区修建建筑物被依法叫停
2018年5月27日,安龙路政执法大队路政人员巡查至汕昆高速公路K1532上行时,发现一村民在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公路控制区修建建筑物,严重威胁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路政人员及时通知了当地村委会协助调查工作。
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高速公路匝道、连接线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保护高速公路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该违法建筑群的修建将会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影响行车视线从而危及行车安全,降低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同时还会影响高速公路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该违法建筑物已经停止施工。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区域,在该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其一是为了公路今后上升等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如果对沿线的建筑不加以控制,将会大大增加今后拓宽公路的难度。其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公路对沿线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公路建成后,大量的工厂和店铺都要在公路沿线设置。这些工厂、店铺如果离公路过近,将使公路形成街道,出现随意占用公路停车、摆摊设点和随意穿行公路的情况,严重影响公路的畅通和效能的发挥。其三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影响,有效地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其四是对公路沿线的建筑进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车驾驶人员的行车视野,促进行车安全。其五还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并不是《公路法》新创设的制度。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了这一制度,只是没有使用“建筑控制区”这一概念。与《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公路法》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更加严格,不论是永久性建筑物还是临时性建筑物均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建设。
(潘登科)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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