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鱼不成,反而捞得个重处分!
“我在村委会办事的时候,听说王某某、毛某某等党员到水库偷鱼被派出所当场抓捕,当天就送去拘留了......”一个烈日炎炎的中午,一名群众来到安龙县钱相街道纪工委办公室,向纪工委反映问题线索。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我们一定要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从重从快处理。”获知这一问题线索后,钱相街道纪工委立即启动初核程序,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原来,2019年5月的一天下午,钱相街道办纳汪村党员王某某、毛某某受村民杨某某邀约,前往附近的水库一同用刮网捞鱼。
在王某某、毛某某看来,到他人承包养殖的水库里捞鱼不是什么大问题。法纪意识淡薄到令人吃惊的地步,殊不知,从决定捞鱼的那一刻开始,他们便一步一步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因偷鱼被街道派出所抓捕后,王某某、毛某某等10人受到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
王某某、毛某某从拘留所出来后,街道纪工委一刻也不敢耽搁,第二天便来到毛某某、王某某家中,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经核查,毛某某、王某某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随即街道纪工委对2人予以立案审查。
“这都是自己平时放松思想教育、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的后果。作为党员,没有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没有加强党性修养,在工作和生活中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才犯下了这次错误,辜负了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教育。”在立案审查期间,王某某、毛某某的检讨字字透露着悔意。
违法违纪必须付出代价。2019年6月,王某某、毛某某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王某某受到撤销纳汪村党总支委员职务、纳汪村一支部委员职务处分,毛某某受到撤销纳汪村一支部委员职务处分。
(安龙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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