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巧马镇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某,16岁,2012年9月6日伙同他人在广西隆林县平班镇中学分别抢劫学生黄某人民币1元,控制并抢劫学生黄某某人民币5元;2012年9月10日,刘某某又伙同他人到该校学生抢劫韦某某人民币3元。2012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广西隆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7日隆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13日,隆林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处罚金2000元,赔偿受害人损失。2013年5月16日,刘某某经隆林县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在管制期间,巧马镇依法对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巧马镇政府、司法所、中心学校念其年小、尚未完成义务教育学业,多方努力、共同动员,终于成功让其进校就读9年级。
此事表明,册亨县巧马镇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进期。和谐社会让每一个孩子都充分得到学习的机会,在巧马镇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让每一个孩子享受社会主义公平发展的机会,巧马镇政府、司法所、学校有义务让每一个孩子在共和国的阳光下得到公平教育的权利。(韦兴生报道)
了解黔西南更多资讯,尽在亮点黔西南网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阅读。
亮点黔西南欢迎投稿,投稿邮箱:ldqxn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