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渡镇成功调解“精神病人”致人受伤纠纷事件
图为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规的现场
亮点黔西南讯 应册亨县八渡镇八渡村村民委的邀请,2014年5月15日,册亨县八渡司法所联合镇综治办到该村坝舍组调解一起因精神病人致人受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件。
刚开始双方的争议比较大,都不愿意配合工作人员的调解,而且情趣都比较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工作人员及时深入当事人双方开展调查工作。了解到系该组患有间接性精神病20余年的黄某回路过本组黄某南家门口时一巴撑打在黄某南背后,并准备捡起石头继续打,黄某南因受到惊吓而往外跑,不小心摔伤,到册亨县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000元,双方因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没有达成一致,由此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充分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双方的诉求之后,工作人员耐心向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双方房屋相隔不远、农村群众比较重感情等实际,着重从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方面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由精神病患者黄某回家属承担医疗费用的70%共计人民币4200元;受害人家属承担医疗费用的30%共计1800元。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好,皆表示以后还会好好相处,不会因为这一事件而伤了双方的感情。至此,该棕事件得到圆满结束,同时化解了有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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