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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疑难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册亨县威旁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征地补偿起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册亨县兴福采石场到册亨县威旁乡岜院村大坡头组进行征地并开采大理石,因大坡头组有人称兴福采石场所征用的该组村民唐某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唐某在几年前得知此处要被征用才开垦种庄稼,所以征地补偿款不能由唐某独占必须由全组均分,因此兴福采石场在未支付唐某征地补偿情况下就开始动工,唐某多次要求采石场将征地补偿款付给他否则不准动工,但采石场予以拒绝并继续动工,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2014年1月底,唐某看到采石场又在施工,唐某便喊其家人到采石场施工现场强行关停施工机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采石场被迫停止施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对辖区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隐患。

威旁乡政府收悉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乡司法、国土、林业、综治等部门组成的调解工作组深入到实地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兴福采石场与村组及群众涉及征地及补偿并未征求乡有关部门意见,而是办理好手续后直接与村组干部或者村民签订协议,补偿标准为责任地每亩8000元,开荒地每亩6000元。兴福采石场负责人表示,采石场在该组征地进展顺利,并未受到过多的阻扰,只有一处存在争议,即唐某认为该争议地属于他合法所有,但村组里有的人认为是集体土地,所以该争议地的征地赔偿款采石场并未支付给任何一方,由于土地补偿金只能付给一方,即大坡头组或唐某,并且按开荒地标准进行补偿。采石场负责人也承诺待村组干部和唐某协商好土地归属问题后立即支付征地赔偿款。

现在主要争议焦点是该地的管理权是否属于唐某,属于承包责任地还是开荒地?要解决好这桩纠纷必须更加全面深入的调查该土地归属的依据。于是,工作人员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多次深入村组走访了大坡头组的历届组干部、当年参与分地的老同志以及其他群众,对该土地的管理权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调查人员了解到,当年参与分土地的村组干部及纠纷地周边有土地的群众均反映该土地是当年划分给唐某家的,唐某家耕种了十多年然后丢荒,前几年又用来种苞谷和金银花,只有个别群众反映唐某是在几年前得知要在此处开采大理石后才开荒的,占了集体荒山,但这部分群众与唐某在分地时不是同一个村民小组,且在纠纷地周边无土地,由于分地时年龄尚小未实际参与对土地的划分。

工作组将调查情况向乡党政领导作了汇报,并征求了村组干部的意见,乡领导及村组干部一致认为,该争议土地管理权应为唐某家。

4月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唐某及兴福采石场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就争议地不责任地还是开荒地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采石场方称,唐某土地承包证记录唐某在该处土地为1.2亩,而采石场先期按责任地征用了唐某此处3亩土地,加上现在争议的9亩,远超过了承包证上的面积,争议地应按开荒地给补偿。唐某则称,当年填写承包证时并未进行实地丈量,由于以前农业税是按承包面积上缴的,所以农户普遍都存在少报承包面积现象,争议地实为承包地。调解人员根据前期调查时老干部、群众所指的唐某土地的四至界限,到现场进行查看指认,争议地处于四至范围内。调解人员还了解了周边相仿坡度地块征用补偿情况,且唐某称陈某家也是按每亩8000元补偿的,采石场方也表示认可。

基于以上情况,调解人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多管齐下,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采石场同意每亩按8000元的补偿标准付款给唐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至此,一桩疑难纠纷得到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兴福采石场得以重新开工,挽回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该桩矛盾纠纷的调解有效的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梁洪 陈冲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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